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业务概述
纳税人有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与清算。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纳税人合并、分立,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纳税人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登录成功后,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模块点击【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进入报备界面。
二、点击“新增信息”按钮,进入“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页面。
三、根据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
(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系统自动带出,无需手工录入;
(二)经办人、经办人联系方式、办理人员身份证件类型、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号码如实录入信息;
(三)清算原因,企业纳税人可通过下拉菜单选择对应事项,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的事由;
(四)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参加清算系统自动置灰,不可选择是与否;需进入税务端审核时,查询纳税人存在未结清税款的,由税务机关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五)清算备案日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填写;
(六)清算结束日非必填项,如不能确定清算结束日可不填;
(七)主界面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至申请确认界面。
(八)选择[上一步],回到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申请表填写界面,可以修改信息;选择[保存],在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界面形成草稿,草稿可以进行修改、删除;选择[提交],申请事项将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法缴纳税款。
3.纳税人应自开始清算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延期进行清算申报的,比照延期申报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