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补评申请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操作流程
(一)表单填写,纳税人登录一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进入表单填写界面。具体如图:
填写表单,点击【保存】按钮,待页面弹出提示框提示“操作成功!”
点击【确定】按钮,表单填写的内容被保存。
(二)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待页面提示“操作成功!”后,点击【确定】,页面跳转至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三)业务办理情况查询
1、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业务提交后,可通过右上角【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该业务办理进度及业务状态:
2、历史办税操作查询
业务办结后,可通过右上角【我要查询—历史办税操作查询】,查看企业已经办理完成的业务(即状态为已完成、已作废的业务),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