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年度所得税
【业务描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1.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2.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功能操作】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如下图)。
2、在下方显示对应录入属期报表(如下图)。
3、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显示报表页面(如下图)。
右上角提供相应的功能按钮:
“暂存”:保存网页上的内容。
“保存”:保存填写后的数据。
“重置”:删除已填写的数据。
“申报”:用于申报已填写的报表数据。
“导入”:自行编写代码导入。
“导出”:申报成功后导出代码。
4、填写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系统提示申报成功,完成本次申报(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