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
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若纳税人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过本模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通过此模块提交的变更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登记信息同步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如已取得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登记】路径进入。
二、点击[新增信息]按钮,进入“新增变更税务登记信息”页面,选择需要变更的项目,填写变更信息。
(一)未在税务机关采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纳税人,包括已在工商机关更换成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纳税人以及还未更换营业执照的单位纳税人,系统将提示“请前往工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如果您已换照,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换照手续”,纳税人需采集社会信用代码后才能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业务。
(二)由工商部门批准设立且已在税务机关采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纳税人(以下简称“一照一码户”),点击[新增信息]时系统将自动带出工商部门传递过来的变更信息,不可修改,纳税人核实无误的提交至税务机关,有误的可以删除,确认信息正确后再行变更。
“一照一码户”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变更项目“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批准设立机关类型、批准设立机关、组织机构代码、开业(设立)日期、生产经营期限起、生产经营期限止、证照号码、注册地址、国标行业、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照号码、注册资本、企业换照”,这些项目需由工商部门变更后传递给税务机关。除此之外的其他变更项目,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变更。
(三)个体经营纳税人如果换发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未在税务机关采集的,应先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经营纳税人变更项目为“纳税人名称”“业主姓名”“经营范围”的,应先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其他变更项目可自行选择。
(四)其他类型的纳税人可按照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变更项目。
三、纳税人可选择的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由系统根据纳税人当前该项目登记信息自动带出,不允许修改;“变更后内容”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能为空,“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按实际情况填写。
(一)当变更项目涉及其他项目时,请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二)可通过点击【+】或者【-】 按钮,新增或删减变更项目。
四、据实填写“变更原因”,并上传需要的附列资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五、选择[上一步],回到变更登记申请表填写界面,可以修改信息;选择[保存],在变更税务登记界面形成草稿,草稿可以进行修改、删除;选择[提交],申请事项将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变更项目的不同生成相应的提示信息。
注意事项
1.您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的,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
3.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照“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事项办理。
4.涉及到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信息变化的,应办理增值税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5.变更“纳税人名称”的,应同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账户名称变更。
6.变更行业为“广告业、娱乐业”时,您应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7.如果您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所(科、分局)”或“税收管理员”,不属于此变更税务登记范围,不能使用该模块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