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业务概述
适用于居民企业在注销清算时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已完成清算报备;
2.纳税人已完成当年实际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四、操作步骤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1)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2)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1.登录成功后,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在“税费申报及缴纳”下找到“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
3.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4. 填写“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5. 填写“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6. 填写“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7.确认申报
上报表填写并保存成功后,点击确认申报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