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

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

16892019-06-17 15:42  中国政务服务网

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培育创新引领型平台,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开封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汴科文〔2017〕195 号),加强对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实施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于我市行业科技实力雄厚的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组建,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和条件,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管理机制健全,形成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对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科技进步;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有关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和输送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我市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参与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拟申报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二)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人员名单应备案可查。工程中心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工程中心科技人员要有一定的比例和结构层次,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80%以上,或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30%以上;且直接从事技术开发人员不少于5人。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省、市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等。

(四)重视研发活动和研发经费投入。有较为健全的研发活动管理制度和研发经费统计制度,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工程中心上年度研发(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

(五)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研究开发场地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中试基地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配套仪器设备总价值150万元以上。

(六)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备成为独立核算实体的能力和条件。拥有市场意识强、敢于创新、科学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队伍。

(七)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资金匹配能力并能够作出相应承诺。

(八)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发展的长远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分期实施。

(一)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财务报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研发经费报表等)。

(二)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报送市科技局。市直院所、驻汴高校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章 运行管理及考核

第六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八条 工程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市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三)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九条 工程中心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工程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工程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技术交易、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依托单位,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

第十一条 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制度,每两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主要对工程中心两年来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警告,警告期限为一年,整改到期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收回有关投资和命名牌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评估不合格:

(一)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投入达不到主营业务收入3%的;

(二)连续两年没有开展研发活动或者研发活动不规范的;

(三)研发人员流失严重,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0%的;

(四)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在相关行业或区域发挥骨干支持作用;

(五)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调度、检查、监督、考评的;

(六)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的。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注销的,撤销该工程中心;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须提交依托单位变更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对获认定的工程中心,正式授予“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定期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运行经费奖补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工程中心承担。

第十五条 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且符合国家、省工程中心申报条件的,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工程中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汴科发〔2009〕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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