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非居民企业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操作步骤:
第一步:填写申请表
按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下一个环节。
注意: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不能为空。
第二步:上传附报资料
按要求上传附报资料。上传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第三步:预览提交
再次确认申请表信息及附报资料,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请。
第四步:审核
申请提交成功后,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点击【查看申请表】按钮可以查看本次申请的详细信息。
在税务机关审核前,点击【撤销申请】按钮,可以撤销本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