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柴油生产基本情况登记
一、业务描述
1.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操作流程
(一)填写《汽油、柴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报单》
填写表单,点击【保存】按钮,待页面弹出提示框提示“保存成功”
点击【确定】按钮,表单填写的内容被保存。
(二)点击【资料采集】,进入资料采集页面:
点击【选择】/【扫描】/【扫码上传】按钮,从本地选择一张图片,点击【上传图片】
待页面提示“上传完成”后,点击【确定】,即完成资料采集。
点击【返回至表单】,页面跳转至表单页面;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待页面提示“提交成功”后,点击【确定】,页面跳转至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三)业务办理情况查询
1、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业务提交后,可通过右上角【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该业务办理进度及业务状态:
2、
业务办结后,可通过右上角【我要查询—历史办税操作查询】,查看企业已经办理完成的业务(即状态为已完成、已作废的业务),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