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负责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除外)范围内纳税人和缴费人征收服务与管理工作。
机构办公地点:张家港市南环路30号,邮编215600,
电话0512-56958168。
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负责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除外)范围内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税(费)服务与管理等工作。
机构办公地点:张家港市南环路30号,邮编215600,
电话0512-56958901。
三、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凤凰税务分局
负责凤凰镇、杨舍镇范围内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服务与管理等工作。
机构办公地点:张家港市凤凰镇嘉泰路3号,邮编215613,
电话0512-35023503。
四、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塘桥税务分局
负责塘桥镇、南丰镇范围内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服务与管理等工作。
机构办公地点: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西路22号,邮编215611,
电话0512-56958238。
五、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乐余税务分局
负责乐余镇、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范围内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服务与管理等工作。
机构办公地点: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路西首,邮编215621,
电话0512-56958428。
六、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锦丰税务分局
负责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范围内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服务与管理等工作。
机构办公地点: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华山路9号,邮编215626,
电话0512-56958511。
七、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大新税务分局
负责大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范围内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服务与管理等工作。
机构办公地点:张家港市大新镇府前路118号,邮编215636,
电话0512-56958628。
八、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金港税务分局
负责金港镇、双山岛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服务与管理等工作。
机构办公地点: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塍南路(张扬公路北侧),邮编215631,
电话0512-58789701。
九、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
负责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机构办公地点:人民中路50号,邮编215600,
电话0512-5830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