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文件的要求,自2017年3月1日起,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 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3、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4、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5、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6、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 实行时间:
2017年3月1日起
四、 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网址:http://sc.gsxt.gov.cn/notice)“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申请拟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公告期45日。
2、 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注: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登记)。
五、 提交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咨询电话:0834-4564007
宁南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