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部门 | 汕头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 | ||
联系电话 | 0754-88564051 |
||
办事地址 | 汕头市金砂东路151号 |
||
服务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
办事依据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 |
||
办事条件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 | ||
申报材料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交资料: 一、年度报告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五、*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注:以上标注*号的,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当经当地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澳门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
||
办事期限 |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 ||
办事程序 | 领取或自行打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备齐有关文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