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全文)

中国政务服务网  •  • 来源:蚌埠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  • 关注:5842

第一条  为构建便捷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实施简易注销登记:

(一)未开业或设立登记经营未满3年(含)的;

(二)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含)以下的;

(三)无债权债务的;

(四)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没有违法记录的。

上述企业仅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含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和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企业或企业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依据本办法申请注销登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提交的材料实施形式审查。

第五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在注销前应当自行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网址:http://gsxt.saic.gov.cn/)进行注销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含清算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无需进行清算组备案,申请简易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企业依法作出的解散、清算决议和依据本办法作出的简易注销的决定;

(四)申请人承担的企业无债权债务,已清税完毕或未涉及纳税义务,依据本办法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产生法律后果的承诺书;

(五)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提交报纸公告)。

第七条  按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登记机关决定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注销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核准企业注销登记后,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网址:http://gsxt.saic.gov.cn/)对企业注销信息予以公示。

第八条  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提出异议者要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并且不再受理该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再次申请。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并自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网址:http://gsxt.saic.gov.cn/)予以公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企业因债务问题与债权人发生民事争议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间,如国家、省就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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