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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公司设立登记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四、受理机构
浙江省工商局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工商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纸质表格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填 |
|
纸质表格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填 |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填 |
|
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原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非必要 |
自填 |
|
公司章程 |
原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填 |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 |
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填 |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工会、职工持股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 |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原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填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4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原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填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董事、监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填 |
|
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填 |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填 |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 |
原件或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非必要 |
自填 |
|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 |
原件或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非必要 |
自填 |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非必要 |
自填 |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非必要 |
自填 |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现场申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一楼注册大厅1-6号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
十二、办理方式
点击查看》》》 浙江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网上登记入口(最新)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838067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88391212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部门服务窗口: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一楼注册大厅1-6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夏季:8:30--18:00;冬季:8: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8380676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递交材料)
附录1 公司设立登记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一、 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二、 营业执照是否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还是可以快递送达?
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为办事人提供证照寄递服务,登记完成后可将营业执照快递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三、 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 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请根据提交材料须知的要求提交。须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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