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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一期积分落户1月25日开办
1月24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一期居住证积分受理的通知》,《通知》指出,2018年第一期居住证积分于1月25日开办,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关于2018年第一期居住证积分受理的通知
2018年第一期居住证积分于1月25日开办,截止日期为4月30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办理申请前,请申请单位和申请人仔细阅读《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关于进一步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清单》和《申报指南》等,特别是今年新出台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关于进一步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在预约、受理、积分等方面有新的要求,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按规定执行。
经研究决定本期将逐月开放预约,时间为:1月25日9:00开放1月26日至2月28日的预约号、2月23日9:00开放3月1日至3月31日的预约号、3月26日9:00开放4月1日至4月30日的预约号。市行政许可中心每日预约260人,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每日预约160人,本期共提供2.6万个预约名额。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合理选排预约时间确保预约成功。预约时填注个人信息应完整、真实、准确,填注虚假信息或异常预约的,一经发现取消预约资格。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自主取消预约,取消的预约名额将被锁定,不再开放。
6月,市行政许可网上积分专栏公布申请人积分,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随后公示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请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关注。
特别提示:
一、同时在津及异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得在天津市申请积分入户。
如积分申请人有上述情形申请办理积分入户的,积分窗口核实后,将按提交虚假信息处理。
二、2018年第一期,规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且申请时应为正常缴费状态。
三、申请人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类别应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一致且与申请人岗位相符,方可予以确认积分。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为中级以上的,其近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方可予以确认相应积分。
近12个月是指予以确认社会保险积分时间的近12个月。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只有国家人社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范围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才可以确认积分,范围以外的不再予以确认积分。
五、积分申请人申请受理时应当提交受理日前30日内的明细版个人信用报告,不再收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六、申请积分的专利为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未授权或终止失效的专利不予确认积分。同时,积分申请人应当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之一,通过变更成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之一,不予确认积分。
七、用人单位为本单位积分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该申请人取消当期申报资格,用人单位自次期起3年内不得申报。
受理地址: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积分窗口:一楼B厅44-46号、65-66号、二楼C厅97-11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地址: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裙房二层)
积分窗口:19-31号。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
2018年1月24日
1. 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公安局窗口审核);
2. 申请人在本单位(申报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不含补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1年”是指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前十二个月为一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前十二个月为一年,且这12个月缴费的时间、险种符合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审核);
3. 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请人网站自测分需超过1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