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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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营造石家庄高新区人才资源环境氛围,本着人才支持政策与社会经济效益相挂钩的原则,紧紧围绕高新区对高端人才的需求,给予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管理等各方面政策支持,以促进我区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600万元人才专项资金,三季度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并以此为基数,逐年增加,实行人才专项资金审批支付、专款专用、监督使用的原则和机制。

第三条  人才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资助。

(二)用于高端人才寻访费用的资助。

(三)用于专业技术人才国际化培训经费资助。

(四)用于进区工作的院士、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河北省“百人计划”的专家、入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家、其他由高端人才工作小组认定的高端人才的资助和住房补贴。

(五)为高新区做出贡献的“高端杰出人才”奖励。

第四条  人才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高新区高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申请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高新区高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局、招商局、工商局、国税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高新区高端人才工作小组负责人负责材料的最终审定。

(四)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发放专项资金。

第五条  人才资金发放

(一)本文“第三条(一)资助”。单位建站后,给予资助的40%;待院士、博士后进站后,给予20%;待项目建设完成,经高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按项目的效益情况给予剩余的40%。

(二)本文“第三条(二)、(三)资助”,由企业在该项工作完成满6个月时提出申请,经过高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按绩效兑现。

(三)本文“第三条(四)资助”,依据高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绩效评审批结果,按工作合同或项目合作协议年限,分年度发放。

第六条  受资助人在项目进行期间发生辞职、调离、患病等影响项目继续进行等情况的,受资助人所在单位要在30日内将项目实施、使用资金等情况向高新区高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并将结余资金返还。

第七条  区高端人才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对人才资金使用情况在高新区官网公示7天,建立人才资金使用情况诚信档案。每年定期对人才资金使用单位或接受资助的个人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的,有权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并对资金使用效用进行科学评估,及时提交资金使用效果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给予企业的资助包括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高端人才寻访、专业技术人才国外技术培训等,每年每企业只能申报其中一项;涉及个人的资助,每年每人仅限一种单次,不叠加给予。

第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由纪检、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石家庄高新区工委办公室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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