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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1.1.1—001 设立登记
【事项描述】
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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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登记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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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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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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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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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归口管理)的 |
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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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 |
报送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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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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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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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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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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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
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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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4.税务机关提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纳税人可以一并办理多个事项,其中网上办税平台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6项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税务电子签章注册及协议签署、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发票领购簿打印、发票领用6项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9.《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2.1.1—019 发票票种核定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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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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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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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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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核定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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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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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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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票种调整时提供 |
《发票领用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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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可即时办结。
4.电子发票只发放电子数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5.纳税人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详见“2.1.3—02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2.1.2—020 发票领用
【事项描述】
纳税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范围内领用发票。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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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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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票领用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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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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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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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部分)、自助办税终端(部分)。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要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 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事前办理发票“2.1.7—030发票验旧” 事项。
5.纳税人在每个申报期内首次领用发票前,需要完成纳税申报和报税清卡事项。
6.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
7.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8.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9.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10.通过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开通网上办税服务功能,经办人须经单位在网上办税平台授权。
11.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12.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13.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1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2.1.4—022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税务机关需要对税控设备进行初始化处理,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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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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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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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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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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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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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档案登记、发行信息授权写入防伪税控设备。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后,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在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再将专用设备报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专用设备。
4.纳税人进行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每月进行抄报税。
6.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税控设备销售发票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首次购买),可以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领取发票。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3.1.1—03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1份 |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4.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5.下列纳税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2)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
6.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税务机关反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3.1.2—036 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事项描述】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500万元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纳税人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申报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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