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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售楼部、房屋中介机构门店等房屋销售和交易场所。
关于开业具备条件
第一条 拟开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售楼部、房屋中介机构门店等房屋销售和交易场所必须提前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并由属地住建部门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二条 制定完备的疫情防控方案,经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三条 销售团队人员原则上不聘用外地人员(包括近期去过外地的人员),如有外省返辽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解除隔离后方可返岗。
关于防控措施
第四条 门前设置体温监测站,并做好人员信息登记。
第五条 销售场所应每天早中晚3次消毒,上下午2次通风。
第六条 销售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人员上下岗早晚测量体温。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工作人员开展服务时,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第七条 选购房屋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方可进入售楼厅内。
第八条 每次只能允许2人进入销售处,限流限人。
第九条 如有外地来的人员立即予以劝离,不得进入销售场所。
第十条 严禁集体就餐,严格实行分批分散就餐,就餐人员相互之间必须保证1.5米以上安全距离。所有餐食饮品独立包装,严禁公共区域自助添盛。
关于疫情防控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为本单位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履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做好各方面疫情防控工作。市住建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开门营业企业督查、检查、指导力度,对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疫情传播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予以媒体曝光。
辽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1日
辽阳政务服务网根据辽宁省统一标准规范要求,统一门户采用一套统一的设计模板,目前已经实现了省、市、县三级统一,按照省统一标准进行设计和部署。 以“我”中心,实现我要“查、看、问、办、评”,连接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