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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包括主表及其附表(包括《附表一: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附表二: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附表三: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附表四: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附表五: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适用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需要先进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的采集,即需要先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及其附表。
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申报缴税】-【申报清册】-【其他申报】,找到【环境保护税申报A表】,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如下图所示。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进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后,页面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左侧为“报表列表”,右侧为填表页面。纳税人可以点击“报表列表”下具体的表单名称切换填表页面,如下图所示。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中的主要申报信息是根据纳税人填写附表相关应税污染物计算结果及减免税计算结果后自动显示,所以建议纳税人先进入附表对应税污染物进行计算。纳税人在附表计算相关应税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或者排放量后,在主表就会自动显示该应税污染物的申报信息。
纳税人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重置】按钮对当前页面的填表信息进行重置。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填表说明:
1.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制定。采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2.“纳税人名称”:必填,系统自动显示。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系统自动显示。
4.第1栏“税源编号”: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填写的附表信息自动显示。
5.第2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填写的附表信息自动显示。
6.第3栏“征收品目”: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填写的附表信息自动显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7.第4栏“征收子目”: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填写的附表信息自动显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固体废物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海洋工程相应水污染物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8.第5栏“计税依据或超标噪声综合系数”:必填,系统根据附表自动显示,保留六位小数。此栏是根据附表计算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分污染物名称合计填写。噪声按照附表四中的第13栏“超标噪声综合系数”填写。
9.第6栏“单位税额”:必填,系统根据“征收品目”、“征收子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自动显示,保留两位小数。
10.第7栏“本期应纳税额”:必填,系统自动计算并显示。本期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单位税额,保留两位小数。
11.第8栏“本期减免税额”: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减免附表自动显示,保留两位小数,默认为0.00。
12.第9栏“本期已缴税额”:选填,纳税人如有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缴纳的税额填写,保留两位小数。
13.第10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必填,系统自动计算。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保留两位小数。
【附表一: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七、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进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后,在页面左侧的“报表列表”找到“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点击进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填写页面,如下图所示。
“报表列表”显示“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的前提条件为:纳税人在基础信息采集表的“主要污染物类别”选择“大气污染物”,且已经维护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大气污染物税源信息。
在“操作”一栏点击【增加】按钮,弹出“税源选择”窗口;选择某排放口对应的污染物,然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增加一条应税污染物信息,如下图所示。纳税人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重置】按钮重置填表页面。
注意: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纳税人需要对每一排放口中的污染物当量数进行计算并且从大到小排序;对于大气污染物,申报时对每一排放口只需新增污染当量数排前三的污染物计算信息。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因此,对于每一排放口中每一种污染物,需要增加3行申报月份不一样的污染物计算信息,如下图所示。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的申报计算。
2.第1栏“月份”:必填,按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月填写,如第一季度可选择1月、2月、3月。
3.第2栏“税源编号”: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污染物对应的税源编号自动显示。
4.第3栏“排放口名称”: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污染物对应的排放口名自动显示。排放口名称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第4栏“征收品目”: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污染物对应的征收品目自动显示。征收品目与环境保护税法中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污染物名称一致。“征收子目”为系统自动显示,与纳税人做大气污染物税源采集时的征收子目一致。
6.第5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必填,纳税人根据每一污染物实际使用的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包括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
7.第6栏“监测计算-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采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时填写并保留六位小数,按实际监测出的废气排放量填写。
8.第7栏“监测计算-实测浓度值(毫克/标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采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时填写并保留八位小数。根据实际监测填写月均浓度值。
9.第8栏“排污系数计算-计算基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采用排污系数法时填写,保留六位小数。填写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
10.第9栏“排污系数计算-产污系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采用排污系数法时填写,保留八位小数。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无需填写第10栏“排污系数”。纳税人可以双击该栏,弹出“排污系数产污系数选择”窗口,选择基础信息采集时维护的相关污染物产污系数。
11.第10栏“排污系数计算-排污系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采用排污系数法时填写,保留八位小数。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排污系数,无需填写第9栏“产污系数”。纳税人可以双击该栏,弹出“排污系数产污系数选择”窗口,选择基础信息采集时维护的相关污染物排污系数。
12.第11栏“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单位”: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采用排污系数法时填写。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
13.第12栏“污染物排放量(千克)”:必填,系统自动计算,保留九位小数。
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此时,该栏可以不等于第6栏×第7栏,即可以手动修改“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N(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污染物单位”为吨时,N为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N为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N为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N为0.000001。
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14.第13栏“污染当量值(千克)”:必填,系统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自动显示。
15.第14栏“污染当量数”:必填,系统自动计算,保留六位小数。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纳税人填写完本附表后,可以切换回纳税申报表主表进行查看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填表信息,如下图所示。
【附表二: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七、八条,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水污染物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应税水污染物“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同一排放口只征其中一项;“大肠菌群数(超标)”、“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同一排放口只征其中一项;“总铬”、“六价铬”同一排放口只征其中一项;pH值同一排放口只征其中一项。
进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后,在页面左侧的“报表列表”找到“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点击进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填写页面,如下图所示。
“报表列表”显示“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的前提条件为:纳税人在基础信息采集表的“主要污染物类别”选择“水污染物”,且已经维护相关水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税源信息。
在“操作”一栏点击【增加】按钮,弹出“税源选择”窗口;选择某排放口对应的污染物,然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增加一条应税污染物信息,如下图所示。纳税人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重置】按钮重置填表页面。
注意: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纳税人需要对每一排放口中的污染物当量数进行计算并且从大到小排序;对于水污染物,申报时对每一排放口中第一类水污染物需新增污染当量数排前五的污染物计算信息;其他类水污染物需新增污染当量数排前三的污染物计算信息。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因此,对于每一排放口中每一种污染物,需要增加3行申报月份不一样的污染物计算信息,如下图所示。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污染物为水污染物的申报计算。
2.第1栏“月份”:必填,按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月填写,如第一季度可选择1月、2月、3月。
3.第2栏“税源编号” :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污染物对应的税源编号自动显示。
4.第3栏“排放口名称”: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污染物对应的排放口名自动显示。排放口名称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第4栏“征收品目”: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污染物对应的征收品目自动显示。征收品目与环境保护税法中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污染物名称一致。征收品目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或 “其他类水污染物”;“其他类水污染物”包括第二类水污染物、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
6.第5栏“征收子目”:为系统自动显示,与纳税人做水污染物税源采集时的征收子目一致。当征收品目是“pH值”时必填此栏,根据实测pH值具体选择“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pH值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值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7.第6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必填,纳税人根据每一污染物实际使用的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包括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
8.第7栏“检测计算-废水排放量(吨)”: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采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时填写,保留六位小数,按实际监测出的废水排放量填写。
9.第8栏“检测计算-实测浓度值(毫克/升)”: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采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时填写,保留八位小数。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
10.第9栏“排污系数计算-计算基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采用排污系数时填写,填写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保留六位小数。
11.第10栏“排污系数计算-产污系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采用排污系数法时填写,保留八位小数。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无需填写第11栏“排污系数”。纳税人可以双击该栏,弹出“排污系数产污系数选择”窗口,选择基础信息采集时维护的相关污染物产污系数。
12.第11栏“排污系数计算-排污系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采用排污系数法时填写,保留八位小数。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排污系数,无需填写第10栏“产污系数”。纳税人可以双击该栏,弹出“排污系数产污系数选择”窗口,选择基础信息采集时维护的相关污染物排污系数。
13. 第12栏“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单位”: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采用排污系数时填写。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
14.第13栏“污染物排放量(千克或吨)”:必填,系统自动计算,保留九位小数。
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此时,该栏可以不等于第6栏×第7栏,即可以手动修改“污染物排放量”。
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0(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N(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污染物单位”为吨时,N为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N为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N为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N为0.000001。
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当污染物是“pH值”、“大肠菌群数(超标)”、“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时,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当污染物是“色度”时,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色度超标倍数。
15.第14栏“污染当量值(千克或吨)”:必填,系统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自动显示。
16.第15栏“污染当量数”:必填,系统自动计算,保留六位小数。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纳税人填写完本附表后,可以切换回纳税申报表主表进行查看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填表信息,如下图所示。
【附表三: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实施条例第五条,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进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后,在页面左侧的“报表列表”找到“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点击进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填写页面,如下图所示。
“报表列表”显示“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固体废物适用)”的前提条件为:纳税人在基础信息采集表的“主要污染物类别”选择“固体废物”,且已经在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二维护相关固体废物信息。
在“操作”一栏点击【增加】按钮对需要申报的应税污染物进行增行。对每一需要申报的应税固体废物增加3行申报月份不一样的计算信息,如下图所示。
填表说明:
1.本表按月填写,适用于污染物为固体废物的申报计算。
2.第1栏“月份”:必填,按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月填写,如第一季度可选择1月、2月、3月。
3.第2栏“征收品目”:必填,按行单项选择“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4.第3栏“征收子目”:第2栏为 “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填写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第2栏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
5.第4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吨)”:必填,填写当月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数量,保留六位小数。
6.第5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吨)”:必填,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的固体废物数量,默认为0,保留六位小数。如需填写此栏,需要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二维护相关应税污染物的“合规存储场所(设施)”。
7.第6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必填,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默认为0,保留六位小数。如需填写此栏,需要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二维护相关应税污染物的“合规处置设施”。
8.第7栏“本月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吨)”:必填,系统自动计算。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含综合利用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综合利用应税固体废物的,填报《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保留六位小数。
纳税人填写完本附表后,可以切换回纳税申报表主表进行查看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填表信息,如下图所示。
【附表四: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具体的适用税额参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
进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后,在页面左侧的“报表列表”找到“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点击进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填写页面,如下图所示。
“报表列表”显示“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的前提条件为:纳税人在基础信息采集表的“主要污染物类别”选择“噪声”,且已经维护相关噪声排放口、噪声税源信息。
在“操作”一栏点击【增加】按钮,弹出“税源信息列表”窗口;选择某排放口,然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增加该条排放口计算信息,如下图所示。纳税人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重置】按钮重置填表页面。
对每一应税噪声排放口新增每月超标大于等于1分贝(含四舍五入)的计算信息。噪声昼夜都超标准产生的话,每月各增行一条“噪声时段”为“昼”和“噪声时段”为“夜”的计算信息,如下图所示。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污染物为噪声的申报计算。
2.第1栏“月份”:必填,按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月填写,如第一季度可选择1月、2月、3月。
3.第2栏“税源编号”: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税源信息对应的税源编号自动显示。
4.第3栏“噪声源名称”: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税源信息对应的噪声源自动显示。噪声源名称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第4栏“噪声时段”:必填,填写 “昼间(6-22时)”或 “夜间(22-次日6时)”,同一噪声源昼、夜均超标的,应分行填写。
6.第5栏“监测分贝数”:必填,填写实际监测的最高分贝数,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填写,保留两位小数。
7.第6栏“标准限值”: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采集的标准限值自动显示。标准限值应按照所属声功能区的执行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填写。
8.第7栏“超标分贝数”:必填,系统自动计算。超标分贝数=监测分贝数-标准限值。
9.第8栏“污染物名称”:必填,系统根据超标分贝数与环境保护税法附表自动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或 “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
10.第9栏“超标不足15天”:必填,超标天数区分昼、夜,分别计算。噪声源超标不足15昼(夜)的,填写“是”;达到或超过15昼(夜)的,填写“否”。
11.第10栏“超标天数系数”:必填,系统根据第9栏自动填写。第9栏为“是”的,本栏填写“0.5”;第9栏为“否”的,本栏填写“1”。
12.第11栏“两处以上噪声超标”:必填,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的填写“是”,其他情况填写“否”。
13.第12栏“边界超标系数”:必填,系统根据第11栏自动填写。第11栏为“是”的,本栏填写“2”;第11栏为“否”的,本栏填写“1”。
14.第13栏“超标噪声综合系数”:分昼、夜分别确定超标及计算的综合系数。超标噪声综合系数=超标天数系数×边界超标系数。
纳税人填写完本附表后,可以切换回纳税申报表主表进行查看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填表信息,如下图所示。
【附表五: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纳税人依法享受应税污染物减免税的,在页面左侧的“报表列表”找到“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点击进入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填写页面,如下图所示。
在“操作”一栏点击【增加】按钮,弹出“税源信息列表”窗口,选中某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算信息,点击【确认】按钮,新增享受应税污染物减免税信息,如下图所示。纳税人需要先在应税污染物对应的附表新增应税污染物的计算信息且校验通过后,才能在减免税附表新增对应的减免税计算信息。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环境保护税减免税的计算申报。享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免税优惠的,须填写第7、8、9、10、11栏;享受固体废物减免税优惠的,无需填写第2、3、6、7、8、9、10、11栏。
2.第1栏“月份”:必填,按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等。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税源信息自动显示。
3.第2栏“税源编号”: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税源信息自动显示。
4.第3栏“排放口名称”: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税源信息自动显示,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第4栏“征收品目”: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税源信息自动显示。
6.第5栏“征收子目”: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税源信息自动显示。
7.第6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必填,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税源信息自动显示。
8.第7栏“自动监测-当月有效月均浓度(毫克/升,毫克/标立方米)”: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税源信息自动显示,应税污染物选择“自动检测”计算的可修改本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填写,保留九位小数。
9.第8栏“自动监测-最高日均值(水,毫克/升)或最高小时均值(大气,毫克/立方米)”:应税污染物选择“自动监测”计算的可修改本栏,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保留九位小数。
10.第9栏“监测性机构监测-最高实测浓度值(水,毫克/升;大气,毫克/立方米)”:应税污染物选择“监测机构监测”计算的可修改本栏。按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时,填写最高实测浓度值,如多次监测,按孰高原则填写最高实测浓度值,保留九位小数。
11.第10栏“执行标准”:系统根据该应税污染物采集时的执行标准默认显示。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
12.第11栏“排放浓度限值”:系统根据该应税污染物采集时的排放浓度限值默认显示,保留八位小数。
13.第12栏“标准浓度值”: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保留八位小数。
14.第13栏“污染物排放量(千克)”:根据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数据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填写,保留九位小数。
15.第14栏“月许可排放量限值”: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该排放口相应月份的月许可排放量限值填写,保留六位小数。
16.第15栏“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必填,按照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或名称填写。
17.第16栏“减免污染当量数或减免数量”:必填,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填写实际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填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保留六位小数。
18.第17栏“单位税额”:必填,系统根据应税污染物自动显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保留两位小数。
19.第18栏“本期减免税额”:必填,系统自动计算,保留两位小数。享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免税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ד单位税额”×N(N为减免幅度,包括25%、50%、100%);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ד单位税额”。
纳税人填写完《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表》后,可以切换回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查看相关应税污染物减免税计税信息,如下图所示。
【申报提交】
纳税人填写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其附表后,在主表核对各应税污染物的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如无误,点击页面右上角的【下一步】按钮,进入PDF签名确认页面,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核对申报表确认无误后,CA用户拖动页面滚动条到最后一页的签名域进行签名,然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申报】按钮提交申报;非CA用户直接点击页面右上角【申报】按钮提交申报。纳税人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打印】按钮打印申报表;点击【上一步】返回填表页面。
申报提交后,系统返回申报结果,如下图所示。纳税人可以点击【缴税】按钮跳转到“清缴税费”页面,也可以点击【关闭】按钮关闭当前页面。
“全程网上办”清单 温馨提示: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