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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下面,由95商服网小编特为您整理了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流的相关内容:
一、许可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6.《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7.《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8.《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9.《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79号)
10.《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茶店管理办法(试行)》
三、许可条件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作出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暂停受理申请。
四、申办材料目录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签名)。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打印(图纸例外)。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或在复印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4.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六、办理程序
七、办理时限
1.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准予通知书。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受理范围
市局受理范围:全市餐饮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
镇街(园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监督站)受理范围:辖区内除市局受理范围以外的其他受理事项。
九、办理地点
1.市局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建设路1号
2.各镇(街、园区)办理地点详见《东莞市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表》(点击查看)。
十、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业务咨询机构
1.市局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厅 电话:0769-22102070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市场监管科 电话:0769-22331051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餐饮监管科 电话:0769-22329378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监管科 电话:0769-22102072
2.各镇(街、园区)咨询电话详见《东莞市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表》(点击查看)。
十二、投诉电话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室
电话:0769-22102069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
电话:0769-22102080,投诉热线12331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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