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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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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拟定我区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和生育保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指导推进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贯彻执行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公务员补助等政策,指导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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